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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创推理小说中常见的法律常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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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22 17: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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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原创推理小说中常见的法律常识错误
                                                         作者/段一
    0 ]4 Q, F  `& c5 t0 V; T$ B6 X( Q
        无论何种流派的推理小说,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侦查、司法程序的再现,因此,真正合格的推理小说,起码应该在基本的法律常识上没有瑕疵,否则小说的内容便会变得生硬乃至失真,从很大程度上影响整部推理小说的美感。
    2 M9 w$ F) m, [6 \
    . a# q: b+ s- G' S/ ?- \1 ^. j. t8 t& ^7 Z0 r% n( y
        笔者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出身的推理小说写手,对原创推理小说中常出现的法律常识错误感悟更深,因此斗胆创作此文,大体列举一下现实中的常见错误类型,也算是给有志于从事推理小说创作的同仁新手们一些忠言。3 c! y* e9 j/ |8 I3 Y% Y5 I- G

    # b$ s8 T* ]" E; K6 L, v. t
    $ y5 L; b2 o% `' Z$ I9 f' x% N  S3 r一、刑法方面的常见错误+ U7 V( C0 B1 j" {0 v. M  U1 q% L
      a. f( h7 j; ]- r2 t! Z! P. z/ o, n' N
    & V0 A3 [6 x7 G" m7 B! B! A  J
    常见错误之一:“十六/十八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满十六/十四周岁才能判处死刑”。% Q' d+ w% p* Q& q/ S5 C2 M$ K- H
        出现这样类似的错误主要是推理小说写手对我国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没有清晰的了解,这本身并不奇怪,因为毕竟不可能要求任何一个非法律专业的人了解法律到十分详尽的地步。但笔者建议,如果在小说创作中遇到诸如此类的非常细致的法律问题,建议先查一下法律条文再进行写作。
    ! G3 N/ ^6 @" z4 O1 ~' @    我国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规定主要有两个:十四周岁与十六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绝对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以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人经常会想当然的认为既然不满十八周岁者皆为未成年人,那么不满十八周岁者即不须承担刑事责任,这是错误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9 o* V: u; a- p5 r3 o
    & x* P4 u) J. P# k1 a
    * k5 X4 B8 V1 K: R
    常见错误之二:“某某曾因犯有某某罪被判处从事XX小时的义工。”6 ~0 z, x% ?+ f4 {, `, s
        这个错误是笔者曾为某位邀请我帮他审稿的推理小说新手中所见到的原话,这种错误是否普遍,笔者并不清楚,估计如果长时间受欧美的与刑侦有关的影视剧影响,确实会产生“中国也有从事XX小时义工的刑罚”这样的错觉,其实这是根本不存在的。在中国,刑罚只包括以下几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上五种为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上三种为附加刑)。
    9 Y6 Q- X3 ]! w
    5 M: x4 x1 }& v( f* A( F9 v, }) R0 u# `7 V5 D
    常见错误之三:“某某曾因犯有某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二十二年。”
    2 I' I5 a' h+ x; k4 v# I# g9 }8 b    这是对我国刑罚措施另一种误解的表现,在我国,单项罪名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最低为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因此绝对不会出现因犯某项罪名判处徒刑超过十五年的情况,只有在犯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被判处超过十五年的刑罚,但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最高也不能超过二十年。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下,如果两年内没再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a: L0 _1 Q3 h% T8 l3 ?
    - _( o( l3 ^8 m
    , P7 J1 _& {8 b: J0 T, {常见错误之四:国外也有死刑缓期执行。! F) t9 x1 \) \9 h* |
        据笔者所知,死刑缓期执行为我国所独创,国外(包括欧美、日韩等等)不存在此类刑罚。笔者曾在某盗版的《名侦探柯南》某集漫画中看到“某某被判处死缓”的语句,估计是盗版商翻译时走神所致,考虑到《名侦探柯南》在中国读者之众,未免误导太深,笔者特此提出。
    2 K/ Z% @4 z. G- I% T/ U( O: [% b) X3 l$ s: A& P
      k2 y' F& @; N( `2 S& m
    二、民商法方面的常见错误
    ' W% v) o- S3 Z  {4 o
    + C4 \( X! L. [1 S1 [& `/ e
    * |0 a( _5 s3 ^% H* h) z6 y
    常见错误之五:中国不允许存在“私家侦探”这一职业。; K' J9 Q$ `2 \
        在笔者所见的推理小说中出现的法律常识错误中,此项错误几乎可以说最为普遍,事实上,这种说法如果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来说,还基本可以说是正确的,但现在早已时过境迁,“私家侦探”这一行业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得到承认,但至少在各大中城市已经得到准许,并颁发正规的营业执照。
    9 W7 |) J" f6 y% y5 N需要注意的是,众多国内推理小说作者们之所以会产生私家侦探在我国不合法的“幻觉”,原因主要在于,由于意识形态、社会体制各方面的原因,“私家侦探”一词在国内的私人侦探业中变得极为忌讳,以至于即使是获准经营私家侦探业的业主们,在行业字号的选择上也通常以“事务所”“调查所”“咨询处”等名词代替“侦探事务所”这一直白的表达。“私家侦探”们在对外活动时也通常以“调查员”而非“侦探”自居。另一方面,对“私家侦探”这一行业的承认并不等于对私人刑事调查权的承认,现今在中国获准经营私家侦探业的业主们,其业务范围都受到各地行政规定的严格限制,一般将其限制在婚姻、债权等与民事相关的调查取证业务范围中。刑事调查权是严格控制在国家司法机关中的,随意允许私人具备刑事调查权是不合理的,将会产生司法程序混乱、侵犯当事人人权等严重的后果,这在很多西方国家也是同样遭到严格禁止的。
    7 M  y! s2 u& {& I8 H' r因此在推理小说的创作中,写手们可以大胆的使用“私家侦探”一词,只不过其经营业务仅限于民事范围,如果想让私家侦探接手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让其接手民事案子继而卷入刑事案件的方式安排故事,或者直接使用更简易的“万金油”方式——某某刑警大队队长是该私家侦探的好朋友。+ y# p* z3 Y4 Z, C2 K/ |  q" |: Y3 h

    6 M* x4 s4 L1 q
    + {) N# |3 `) A: ]3 f常见错误之六:“某某死后,全部家庭财产由其妻子继承。”/ L8 b! Z) o. W
    以上表述主要有两方面的错误,其一,对“家庭财产”一词理解有误,家庭财产是属于夫妻共有的,当一方死亡,家庭财产则自然分割,因此家庭财产中的一半原本就属于其妻子所有,根本不存在继承一事,只有家庭财产的另一半才涉及继承问题。其二,误认为只有“配偶”才是第一继承人,事实上,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所有第一继承人应平分遗产。因此正确的分配方法应该是:某某死后,原家庭财产的一半归妻子(不是继承),另一半由妻子、父母、子女所有人平分。
    4 ?( f1 r8 |% Y' P! N3 e' x5 L: e. P0 I" i# |' A
    8 ^0 p$ ]# E+ }2 \
    三、诉讼法及司法程序方面的常见错误$ J6 R4 v4 {0 K8 b5 b
    " M$ h5 i# L0 R2 O) Y# r& f7 x$ r) I& i8 `

    # Y  a. I/ U/ I  [! g常见错误之七:“询问”“讯问”混淆。
    * h! W  Y# L3 l    这也是国内推理小说中非常常见的一类错误,想必是本身对“询问”“讯问”二词没有区分开,因此在写作时,电脑自动打出哪个词就用哪个词。“询问”通常适用于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或其他知情人,而“讯问”则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已被拘留、判处刑罚的人。
    - j/ f* n* t+ O# x/ E* ?9 C  g: P  n" @; {# D/ A+ {

    7 @4 a8 ]- f( q常见错误之八:“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证词没有证明效力”。- g& z6 v/ n* ~5 x! R" h+ M" V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这个特殊性,我们容易产生“其证词没有证明效力”的错觉。事实上,未成年人的证词仍然具备证明效力,只不过基于情况的不同,其证明效力可能会降低。) x" _& n* d+ A6 q) ^+ [
        如果我们阅读的推理小说足够多,会经常见到以下类似的推理小说套路:某某在幼年时曾亲眼目睹某人杀害了自己的亲人,但由于某某当时年幼,其证词在法庭上没有被采信,许多年后,成年的某某运用某诡计将仇人杀害。也正是这种常见的套路进一步误导了我们。其实所谓的“其证词在法庭上没有被采信”说法有误,法庭不会不采信未成年人的证词,只是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证词相较成年人而言证明效力较低,原因就在于未成年人具有识别能力差、容易被诱骗的个体特征。另一方面,在证据没有形成前后衔接、完全排他的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即使是单个成年人的证词,通常也不足以证明有罪。
    : O' C, ^, G4 h% @# Y/ o6 I
    9 E7 K2 D$ H& @) ]8 o9 R* L) y$ u2 O
    ! K2 t- q8 j1 k5 q1 G: o+ L6 }常见错误之九:“这是能证明你曾杀人的确确实实的物证,现在你无话可说了吧!”6 u# Z( y# C+ Y7 @+ R- D1 Q  P
        这种语句在侦探对案件进行解说时非常常见,同时也是《名侦探柯南》几乎每集必见的经典台词,不知是不是因为这部漫画在中国太过流行,有相当多的推理小说写手都把有无物证作为自己小说的推理是否严谨的依据之一,其实这是对证据学的极大误解。
    # ^& E  }' B( l9 U1 D9 Q在证据学中,不管人证、物证或任何其他一个证据,都无法单独起到板上钉钉的作用,真正能够确确实实定罪的证据必须是一个“证据群”,即一系列相互串联的、符合逻辑的、没有矛盾的、具备排他性的(即能完全否定其他可能性)证据锁链。这个证据锁链欠缺其中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都无法定一个人的罪名。
    ' M' r' d; Q1 W' |另一方面,大家似乎都有一个误解,认为物证通常比人证更有说服力,这有一定道理,但也是片面的。在证据学中,通常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是指能直接证明某人的某件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事实,后者则是间接事实。打个比方,某人证明曾亲眼目睹甲杀人,而在案发现场也发现了甲的指纹,这两个证据中,前者是人证,后者是物证,前者是直接证据,后者是间接证据(因为甲的指纹只能证明甲到过现场,不能证明他与案件直接相关),这两个证据都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是如果将二者结合,则证据锁链的基本雏形就差不多形成了,如果再辅佐其他的微小证据,则有望定罪。* ~) B6 T: \, T9 z8 y, {
        笔者啰嗦这么多,并不是说在推理小说中侦探必须把整个证据锁链呈献给读者,毕竟这太困难了。事实上,有关证据能不能定罪的问题是法庭上的问题,并非以案件侦破为核心的推理小说的任务。说白了,推理小说中的所谓“物证”只不过是侦探在推理时用来让凶手哑口无言的自慰工具而已。许多长时间受推理动漫影响的读者形成了一个错误认识:如果小说中没有物证,这部推理小说就是不严谨的,实际上大可不必如此。只要推理能自圆其说,把逻辑的魅力展现给大家,没有证据又何妨?
    . p  m8 D( P+ B/ ^, z1 @* ~
    1 s+ p% ^. f% ~, ?% w2 W
    ) ?3 G/ t- U3 I. ]" C常见错误之十:“我认输了,我就是杀害某某的凶手。”
    - G* |' Y% b% M  d/ {3 d( N4 [    许多推理小说写手在结尾部分的侦探分析案情阶段,苦心策划侦探与凶手的辩论,并一步步让侦探举证、推理,其最终目的无非就是让凶手黔驴技穷,说出以上这句认罪的话。当然这整个过程通常读起来是畅快过瘾的,但是单从法律角度讲,不得不让我们怀疑:凶手认罪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 o: _+ d; R8 O1 K    前面笔者已经详细论述了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要素——证据锁链。从此即可看出,凶手认不认罪其实是无所谓的,只要具备排他性的证据锁链形成了,即使凶手不认罪也照样可以定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存在凶手不认罪就不能定罪的法律。而推理小说作者们之所以习惯于在故事最后让凶手认罪,其实不过是出于一种习惯性的操作而已,当然,不可否认的,笔者也是其中之一。/ K% U/ v% f: S/ y/ x9 I8 ^

    " v/ _9 {4 J+ C! t5 a% J; w/ r: O  N8 |

    3 m: S5 g! W' o! l, m( V5 \    以上是笔者所能想到的原创推理小说中的常见法律错误,以笔者个人有限的能力,肯定无法全面覆盖这方面的内容,因此如果诸位在这方面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同笔者联系,笔者的电子邮箱是:duanyishaonian@sina.com/ q$ c4 q" }! V8 m/ x& X

    : u/ e) Q3 ]; D: [" x, c作者微信:duanyishaonian   微博:落魄书生段一
    7 |- y$ v" y/ X, Z7 H, C" _! T" S
    ! h2 T8 X- J4 M' X9 i) s : I* u8 K5 g2 Q+ ^% f. V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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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6-12 16: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与现实并不一定完全吻合,而且形势也是不断变化的。; k+ F* f: H1 k! x% t& O, H

    2 C0 s3 O6 r5 B) R2 Q比如“江苏首例:非法排污老板被判公益劳动960小时”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6/04/c_127879136.htm  Y. [9 x. ?2 z, u  _
    * L* R4 l# y- R. [1 H; I5 R
    至于认罪的必要性,这个只是习惯吧,我们区里公安局每次投过来的稿子里面都会加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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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23 08: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这篇文章的目的无非吸引眼球,引起关注而已。简直可以说多此一举至极!够格的话去参与刑法修改啊,跟推理小说搀和什么?!问问作者:如何理解中国死刑的判罚标准?同样的犯罪行为为什么量刑差距巨大?能给细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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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0: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岁月如歌 发表于 2014-12-23 08:44
    ; k& V/ m8 w2 r% @; k. W6 ^作者这篇文章的目的无非吸引眼球,引起关注而已。简直可以说多此一举至极!够格的话去参与刑法修改啊,跟推 ...

    % q# i2 z: Q. t* [; j- n. Z几年前《推理志》上的文章,写这样的文章是为了读者,杂志的定位一般都是青少年和入门的推理迷。, j5 K. Q. ~9 P( Z$ y1 U
    从2015年开始,《推理世界》B版开设新栏目,由段一撰写的普法栏目。
    ' u0 g- _. P( J1 N
    : `7 A9 J6 i5 n7 P% h8 U$ j4 a" P段一是法学在读博士,可以去微博或微信探讨相关问题。8 r" q& |$ Q; i$ m& T
    : y5 g& i3 y! t1 U, S
    简单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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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23 15: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e、夏天 发表于 2014-12-23 10:384 _- v  ]6 \/ @, J9 U  I' s. @
    几年前《推理志》上的文章,写这样的文章是为了读者,杂志的定位一般都是青少年和入门的推理迷。
    - h, |1 z- P+ y9 l  X9 b1 b& S从2015 ...
    ) u- ?) H' N+ F, P* \2 ]5 E
    呵呵,没什么跟他探讨的必要,道不同不相与谋{:soso_e100:}3 w6 A. V$ V*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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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23 15: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个人非常难以认同的是,当某人在某个领域有了一点点浅薄的基础,就开始进行所谓的修正抨击,不贬低不足以树立专业人才的名片。如果真的有才华,何不去做一些更大层次的建树,贬低不是实现目标的途径,而真正的行业建树才是。在这里,不单纯指法学针对推理的这个人,而是这一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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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好的推理小说,在法律的基本常识上应该做到最起码的严谨,推理环节可以炫幻如柯南,涉及到警察刑事,一般的程序还是要有的。
    . k8 {9 d9 Z& h3 S: p7 X% u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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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错误之三:“某某曾因犯有某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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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M( b1 q- ?4 d! n$ j) S, M) E5 }, `( `1 ~) h1 Z
    估计是老贴了,关于数罪并罚的最高总和刑期已经修改了。, k1 a5 |1 e! S8 V; f* H8 S7 @, z

      f0 m) {2 T# ~8 P4 H1 U, n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鬼进城
    零点的鬼/走路非常的小心/它害怕摔跟头/变成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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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5-1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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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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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9-8 09: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写的是推理小说是以中国为背景,还是要与中国法律环境和制度基本吻合,不然确实会让人觉得与现实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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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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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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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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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探夏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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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20 12: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就是关于私家侦探的问题,1993年《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8 `+ x3 Q" t& C7 t/ R
    & q7 X/ Y# g1 r$ N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5 _# m4 L  ~+ Z
    1 r( B6 T* D) a2 \* N
    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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